(2012)岱民初字第2864-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隋继玲、姚慧等与张传国、李玉生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继玲,姚慧,姚蕾,张传国,李玉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民初字第2864-2号原告隋继玲。原告姚慧。原告姚蕾。被告张传国。被告李玉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迎暄大街100号。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2)岱民初字第2864-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案件调解结案,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JXXX**号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吴 昊审 判 员 孙 泰代理审判员 董国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文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