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行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与赵延亭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前县国土资源局,赵延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行执字第00004号申请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传玉,局长。被执行人赵延亭。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2)处罚字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2)处罚字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执行费8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继伟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刘纪录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龙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