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执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凤琼与卢凤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琼,卢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1295号申请执行人李凤琼。被执行人卢凤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对被执行人卢凤英在银行的存款3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沙子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