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青执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凤琼与卢凤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琼,卢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1295号申请执行人李凤琼。被执行人卢凤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对被执行人卢凤英在银行的存款3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沙子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