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XX华与骆罗香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华,骆罗香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67号原告:XX华,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委托代理人:吴国桢,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俊超,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罗香,女,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XX华与被告骆罗香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华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XX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亚萍代理审判员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 挺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861号原告:义乌市卓创喜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同裕村龙祁山5号。法定代表人:毛秀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雪芳,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傅村18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卓创喜庆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孔雪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义乌市卓创喜庆用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卓创喜庆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义乌市卓创喜庆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王亚萍代理审判员王献华人民陪审员叶芹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王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