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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解放路支行与程靖、程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解放路支行,程靖,程琳,河南囯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82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解放路支行。被告程靖,具体身份信息不详。被告程琳,具体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河南囯基置业有限公司,具体注册信息不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解放路支行诉被告程靖、程琳、河南囯基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解放路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程靖、程琳、河南囯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解放路支行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解放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判长 王 迪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雪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