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解放路支行与程靖、程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解放路支行,程靖,程琳,河南囯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82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解放路支行。被告程靖,具体身份信息不详。被告程琳,具体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河南囯基置业有限公司,具体注册信息不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解放路支行诉被告程靖、程琳、河南囯基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解放路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程靖、程琳、河南囯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解放路支行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解放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判长 王 迪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雪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