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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商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高健与高正印、孙一芹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健,高正印,孙一芹,王青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商初字第0008号原告高健,职员。被告高正印,农民。被告孙一芹,农民。被告王青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健诉被告高正印、孙一芹、王青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健于2013年1月2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健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健负担。审判员  孙武正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