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后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陈红伟与周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伟,周永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后民初字第25号原告陈红伟,男,1981年8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宗和平、郭芳,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永杰,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陈红伟与被告周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伟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红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欢庆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柯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