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宫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胡长印诉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印,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776号原告胡长印,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民胜,陕西宜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29号18楼。注册号610103200002379。负责人严华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汉峰,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长印与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长印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亚军代理审判员 付 蕾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乐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刘乐送达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