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xxx与x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001号申请人xxx,男,1970年9月20日,汉族,住蒲城县罕井镇弥家村*组,村民。被执行人xxx,男,197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白水县冯雷镇白堡村*组,村民。xxx与x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2)白水民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x返还申请人xxx陕EU51**五菱荣光面包车一辆及车上行驶证、驾驶证、产权证及帐本。并承担车辆损失每天100元计算。承担本案受理费及执行费用。本案于2012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x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自觉履行义务。2013年元月2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xxx将陕EU51**五菱荣光面包车一辆及行驶证、驾驶证、产权证、帐本返还给申请人xxx,xxx赔偿xxx车辆损失3000元。执行费用由xxx承担。当事人已经当场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2)白水民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魏建民审判员 景军民二0一三年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亚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