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153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535号原告高某某。被告邓某某。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被告邓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从2005年下半年分居至今。2006年我诉诸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判决后,夫妻互不履行义务,感情现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故再次起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邓某某辩称,离婚我同意,但我有个条件,要求原告将和你有不正当关系的男人及所生的孩子叫到法庭,我就同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相识建立恋爱关系,于2000年元月18日在周至县楼观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无有子女。双方曾于2004年9月协议离婚,离婚之后不久,又于2005年5月复婚,并领取结婚证。2006年5月原告因无法和被告一起生活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之后,原、被告即分居生活。2001年原告回家双方在一起生活几天后,因家务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原告又离家出走,至今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于2012年1月17日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依辩称之理由,否则不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为家务琐事,双方常发生矛盾,为此原告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且夫妻分居已满两年以上,现双方均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其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提出原告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因当庭未提供任何证据,故依法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倪安民审判员 李晓凤审判员 王福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