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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1-31

案件名称

乐清市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市镇横带桥东岸村村民委员会与郑佑孟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市镇横带桥东岸村村民委员会,郑佑孟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2号原告:乐清市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崇文。原告:柳市镇横带桥东岸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郑佑村。俩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星兴、黄美特。被告:郑佑孟。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市镇横带桥东岸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郑佑孟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市镇横带桥东岸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俩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旭丹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