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军诉被告毕珍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军,毕珍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李海军,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现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街。被告毕珍翠,女,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军诉被告毕珍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军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海军负担。审判员 王宝成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韦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