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周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民初字第53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谢秋杰。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陈志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春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