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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商初字第3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新义与斯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义,斯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3187号原告陈新义,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斯晓明,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陈新义诉被告斯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新义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2320元,共计人民币2345元,由原告陈新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洁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