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商初字第3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新义与斯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义,斯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3187号原告陈新义,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斯晓明,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陈新义诉被告斯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新义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2320元,共计人民币2345元,由原告陈新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洁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