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沿滩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江某某、江某、刘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江某某,江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沿滩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江某某,男,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江某,男,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沿滩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沿滩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江某某之妻明某某在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沿滩分社开设的账户上的存款23600元从即日起扣划至自贡市沿滩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