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351号原告郭某某,女,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双全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