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龚明超与谷天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明超,谷天明,谷光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龚明超,男,194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后选,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天明,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谷光云(谷天明之父),194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殷国松,重庆市南川区南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明超与被告谷天明、谷光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龚明超于2013年1月2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明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龚明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明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交纳4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龚明超负担。审判员 韦云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