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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吴颂今与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佛山市天艺音像传播有限公司、新会佩斯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2013立民终18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天艺音像传播有限公司,吴颂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新会佩斯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天艺音像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王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颂今,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陈俊杰,广东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泽霖,广东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徐卫。原审被告:新会佩斯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李炳区。上诉人佛山市天艺音像传播有限公司因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佛山市天艺音像传播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所在地法院管辖,从有利于案件事实查清的角度出发,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被告之一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河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刘 宏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