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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轩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区恒裕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轩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恒裕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07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星中路2号603-4室。法定代表人:俞益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勇,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静峰,浙江文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恒裕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洞桥镇罗家漕村、三李村。法定代表人:顾孟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恒裕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鄞州区恒裕水泥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86元,减半收取1343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