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一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佘义东与姚文华、杨先荣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义东,姚文华,杨先荣,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0080号原告:佘义东,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池洪,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文华,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藉地安徽省舒城县柏林乡马松村小闸组,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杨先荣,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张维兵,董事长。以上二、三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魏先武,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佘义东诉被告姚文华、杨先荣、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 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梅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