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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佘义东与姚文华、杨先荣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义东,姚文华,杨先荣,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0080号原告:佘义东,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池洪,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文华,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藉地安徽省舒城县柏林乡马松村小闸组,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杨先荣,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张维兵,董事长。以上二、三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魏先武,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佘义东诉被告姚文华、杨先荣、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 平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梅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