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兴良与被告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良,李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24号原告刘兴良。被告李国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良与被告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国强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规定,本院无管辖权。经审查,被告李国强从2009年已搬到沈河区市府大路356#1-21-1居住,并连续居住至今,沈河区属于被告李国强的经常居住地。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李国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