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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王荣衣与李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衣,李建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北商初字第57号原告:王荣衣。被告:李建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衣诉被告李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衣撤回对被告李建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荣衣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胡 馨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华飞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