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咸秦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白永平、白彩艳诉被告高文东、高雨桐、张桶庆、白润兰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白永平;白彩艳;高文东;高雨桐;张树庆;白润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442号原告白永平。原告白彩艳。被告高文东。被告高雨桐。被告张树庆。被告白润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永平、白彩艳诉被告高文东、高雨桐、张桶庆、白润兰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高文东位于咸阳市枫景苑小区25号楼1单元5层10501号房产,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高文东位于咸阳市枫景苑小区25号楼1单元5层10501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军凯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