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普刑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肖春艳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3)舟普刑执字第3号罪犯肖春艳,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思贤乡思贤村1组。2013年1月10日本院作出(2012)舟普刑初字第464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肖春艳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决生效前,罪犯肖春艳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根据舟山市普陀区人民医院医鉴字第2013-02号《医学司法鉴定书》的鉴定结论,罪犯肖春艳患有“特发性肺动脉高压症,先天性二尖瓣后叶发育不良,心律失常,房性早搏,短阵房速,心功能Ⅲ级”,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肖春艳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