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姜家彬与申兰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家彬,申兰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10号原告:姜家彬,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邢三元,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兰斌,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家彬诉被告申兰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姜家彬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申兰斌所有的亳州市站后路北综合楼门面九间三层共27间房产一处,并提供朱瑞娟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姜家彬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了保护被保全财产人的利益,担保财产也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亳州市站后路北综合楼门面九间三层共27间房产一处;二、查封朱瑞娟位于亳州市中市区永安街别墅一套房地权证亳房权证中市区字第××号房产。以上查封期限均为二年。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姜家彬预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