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光有与新时代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有,新时代证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陈光有。被执行人新时代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5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16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金水区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陈光有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青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