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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光有与新时代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有,新时代证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陈光有。被执行人新时代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51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16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金水区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陈光有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青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