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岱民初字第44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继柱与戚立平、张云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继柱;戚立平;张云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岱民初字第442-1号 原告张继柱。 被告戚立平。 被告张云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交通事故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鲁JXXXXX号车,期限一年,查封日期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昊 审判员 孙 泰 审判员 董国强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文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