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班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六刑二初字第14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班,男,1982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2008年10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诉刑诉[2012]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班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兆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陈班与他人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急诊大楼北侧停车场,撬锁窃得价值人民币4200元的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并予以销赃。2012年8月9日,被告人陈班因涉嫌其他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另其有自首情节,要求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方某的陈述,机动车发票、物证信息检索比对结果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1、被告人陈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被告人陈班因涉嫌其他违法行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陈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本院为了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9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董啸龙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