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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杨文与神州物联网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神州物联网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3立民终19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神州物联网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杨文,神州物联网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神州物联网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曾树云。委托代理人:穆英琦,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林,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代理人:王建华,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神州物联网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曾鹏。委托代理人:穆英琦,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林,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神州物联网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2)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2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神州物联网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履行合同的地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证据主要有杨文提交的会议纪要、工作名片、工资转账记录,但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上述事实:1、会议纪要是复印件,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书证应提交原件。2、工作名片没有上诉人的确认,任何人可以印刷,包括被上诉人也可以印刷。3、工资转账记录中转账人是自然人,与上诉人无关。仅凭三份争议极大的证据证明不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也就不存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住所地为郑州高新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请求将案件移送郑州高新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为证明其与原审被告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提供了相关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主张予以确认,认定该法院有管辖权的依据充分。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刘 宏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