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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鹰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丛松坡与被申请人闫靖文、张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丛松坡,闫靖文,张建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丛松坡被申请人闫靖文被申请人张建华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建华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C98**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佘以文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立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