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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杭知终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9)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浙杭知终字第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根良。委托代理人邓昕羽。委托代理人宋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以丁。委托代理人李云翔。上诉人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爆米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朋普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下知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2年12月19日组织双方进行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载明:永盛电影制作有限公司是“国产凌凌漆”一片的出品公司,于1994年10月首次在香港公映,版权持有人为KOTEWALLLIMITED,授权公司为嘉乐影片发行有限公司,发行公司为优朋普乐公司,发行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台湾、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发行期限为2009年2月15日至2012年2月14日,发行形式为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证明书》附页中载明:原始版权人永盛电影制作有限公司已将电影“国产凌凌漆”版权转让给现版权持有人KOTEWALLLIMITED,现版权持有人已将本电影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于嘉乐影片发行有限公司,嘉乐影片发行有限公司将该电影限于发行地区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予优朋普乐公司;现优朋普乐公司仅在授权期限内享有该电影在发行地区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2011年12月14日,根据优朋普乐公司的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爆米花网(www.baomihua.com)在线播放电影“国产凌凌漆”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出具了(2011)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6154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网站域名“baomihua.com”的主办单位为爆米花公司,在网站首页的搜索栏中输入“国产凌凌漆”,并点击“搜索”,进入页面“http://so.baomihua.com/v/国产凌凌漆_p0s04.html”,点击该页面中的“国产凌凌漆”,进入页面“http://movie.baomihua.com/info/1705690.html”,点击该页面中“电影播放”下的“国产凌凌漆”,进入页面“http://baomihua.tv.sohu.com/play/17293539.html”,即开始播放影片“国产凌凌漆”,播放内容与电影“国产凌凌漆”相同。影片播放时,浏览器页面名称显示为“国产凌凌漆-爆米花网”,播放画面左上角标有“爆米花网》电影》国产凌凌漆”。优朋普乐公司为公证包括涉案影片在内的九十八部影片而共同支付公证费7500元。2012年8月16日,优朋普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爆米花公司:1、停止侵权,即停止在其网站(www.baomihua.com)上播放影片“国产凌凌漆”;2、赔偿优朋普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3、赔偿优朋普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公证费5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优朋普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确认爆米花公司已删除涉案影片。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书》,可以认定优朋普乐公司独家享有电影“国产凌凌漆”在2009年2月15日至2012年2月14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在该授权期间和范围内,任何人未经优朋普乐公司许可,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影片。依据(2011)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6154号公证书,涉案影片系从爆米花公司经营的“爆米花网”搜索所得,并可直接点击播放,且在播放时,浏览器页面名称显示为“国产凌凌漆-爆米花网”,播放视频左上角标示为“爆米花网》电影》国产凌凌漆”,亦是在向网络用户指示涉案影片系由“爆米花网”在线播放。对于爆米花公司关于该影片的在线播放业务系其与搜狐公司合作开展,且影片来自搜狐公司服务器的抗辩,原审法院认为爆米花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搜狐公司存在业务合作,且即使存在合作业务,爆米花公司亦未对播放涉案影片的授权情况予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优朋普乐公司针对共同侵权行为亦有权请求部分连带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爆米花公司的抗辩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爆米花公司在其网站上播放涉案影片的行为侵犯了优朋普乐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爆米花公司已删除涉案影片,故对优朋普乐公司提出的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再处理。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考虑到优朋普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爆米花公司的侵权获利,原审法院根据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公映时间、市场影响及爆米花公司侵权行为的期间、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优朋普乐公司支付的7500元公证费系其为公证包括涉案影片在内的九十八部影片而支出的公证费用,原审法院予以酌情考量。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2年10月22日判决如下:一、爆米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优朋普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二、爆米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优朋普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公证费80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3元,由优朋普乐公司负担900元,爆米花公司负担163元。宣判后,爆米花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爆米花公司与搜狐网存在版权内容合作关系,双方于2011年11月就合作事宜达成战略合作意向并实际履行,由搜狐公司提供二级域名baomihua.tv.sohu.com及视频,与爆米花公司进行资源互换合作,供用户经行视频体验。该合作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11年11月23日至2012年11月22日止,搜狐网已对涉案影片取得了合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爆米花公司对涉案影片为合法使用,优朋普乐公司起诉缺乏法律依据。二、爆米花公司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仅仅是对搜狐公司提供宣传与推广服务。三、从侵权网站传播涉案作品的形式看,并非直接侵权。涉案影片所在网页的二级域名由搜狐网实际控制并经营,涉案影片均来源于搜狐公司的服务器,爆米花公司未对影片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从涉案公证书的视频截图上可以看出,涉案电视剧播放域名为“sohu.com”,所有播放框及视频内容的截图上均有“搜狐网”的水印,画面广告也均来自搜狐网。四、原判赔偿数额过高。优朋普乐公司一审中未举证证明己方的损失以及爆米花公司的获利情况,而涉案影片公映时间较早,已届发行期,目前市场影响小。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优朋普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答辩称,认可原审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爆米花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相应证据支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上诉人爆米花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视频点播合作协议。证明:爆米花公司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间的合作关系。2、涉案域名的CMD指令。证明:baomihua.tv.sohu.com指向的IP地址为搜狐网所有,实际控制为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上述证据经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对于爆米花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优朋普乐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爆米花公司提供的视频点播合作协议并无双方签章,涉案域名的CMD指令为一份网页打印件,真实性均无法确认,且优朋普乐公司亦对此有异议,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综合爆米花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优朋普乐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爆米花公司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如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原判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本院认为,首先,根据(2011)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6154号公证书记载,在爆米花网上搜索到涉案影片后进一步点击即可直接播放,且在播放时,网页名称显示为“国产凌凌漆-爆米花网”,播放视频左上角标示为“爆米花网》电影》国产凌凌漆”,上述信息均意图表明涉案影片系由爆米花网在线播放,可见此种情形与仅提供指向第三方网站的普通链接并不相同,爆米花公司应对该网页上播放涉案影片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爆米花公司辩称其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版权内容合作关系,涉案影片所在网页的二级域名系由搜狐网实际控制并经营。本院认为,即使该影片所在网页确属第三方主体控制或实际经营,但由于爆米花公司述称其与该网页经营者存在合作关系,故就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涉案电影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这一行为,爆米花公司作为提供链接的网站经营者与被链网页的内容提供者系共同侵权,优朋普乐公司有权选择单独向爆米花公司主张权利,爆米花公司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次,对于赔偿数额,原审法院鉴于优朋普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爆米花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在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公映时间、市场影响及爆米花公司侵权行为的期间、过错程度、侵权后果以及公证费用等因素后确定爆米花公司赔偿优朋普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公证费80元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爆米花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莉军代理审判员  王 玲代理审判员  徐 雁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