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吴福年与朱利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福年,朱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吴福年,男,1964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执行人:朱利民,男,1957年8月生,汉族,住池州市。申请执行人吴福年与朱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0933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利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39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治国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