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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世谱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瑞佳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世谱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瑞佳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422号原告成都世谱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世谱。委托代理人邱琳。被告四川瑞佳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武,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军,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世谱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瑞佳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世谱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2013年1月22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成都世谱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永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