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朱松芝与义乌市玲珑饰品有限公司、刘宪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松芝;义乌市玲珑饰品有限公司;刘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43号原告朱松芝。被告义乌市玲珑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海燕。被告刘宪忠。原告朱松芝诉被告义乌市玲珑饰品有限公司、刘宪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朱松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松芝负担。审 判 员 徐 亦 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曹幸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