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威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威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威远县,2012年11月1日因本案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威远县看守所。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刑诉字(2013)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娜、陈坤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威远县金浪网吧上网时因身上没有带钱,便产生盗窃的恶念。遂将金浪网吧4号包间一台液晶显示器拆下,用堆放在网吧后门平台角落的纸箱子包装好后将其从楼下吊到一楼过道上,并将显示器藏匿在罗家坝一草丛中,后被告人以300元销赃给他人。经鉴定,被盗液晶显示器价值151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认罪,且有威远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失主本金波的报案和陈述,自贡市创世科技有限公司、电脑购买合同,调取证据清单,辩认笔录,辩认照片,证人杨某某、许某某的证言,金浪网吧登记薄,金浪网吧监控照像照片,现场图,现场方位、照片,指认照片,价格鉴定书,威远县严陵镇联合村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永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莉附有关法律条文于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