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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梁双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45号罪犯梁双迎,男,38岁,1974年7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子洲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咸刑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双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陕刑执字第409号刑事裁定减为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一0年七月五日,经本院(2010)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329号刑事裁定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三年一月四日以罪犯梁双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双迎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监狱计分考核中获21个积极,并获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梁双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双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小波审 判 员  张跃怀代理审判员  陈瑾慧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