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曾伟明、海丰县赤坑镇沙大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曾伟明;海丰县赤坑镇沙大村民委员会;海丰县赤坑镇石望村民委员会;曾招业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伟明,男,195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丰县。委托代理人邱忠田,广东商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丰县赤坑镇沙大村民委员会代表人曾向顶,职务: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丰县赤坑镇石望村民委员会代表人曾小宇,职务:村委会负责人原审被告:曾招业,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上诉人曾伟明不服海丰县人民法院(2012)汕海法民一初字第61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提出的诉求是确认2005年6月27日和2010年2月7日签订的两份协议无效。确认协议无效即等于是被上诉人不继续履行协议,而上诉人的抗辩意见肯定是要求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协议,两份协议争议标的高达人民币1206万元,且属法律规定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据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该案依法应由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本案被上诉人是根据当地政府的意见才起诉的,整个起诉过程存在行政干预因素,如由海丰县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本案,不能保证本案得到公正审理。鉴此,为保证本案得到公正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诉人特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判。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书面的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当事人的诉求和基本事实出发,本案系涉外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该纠纷案件属传统的涉外民事案件而非涉外商事案件。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四条对“涉外合同”的范围定义,本案并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合同”所属的处理范围内。另外,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标的额符合原审法院管辖的级别标准,故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永杰审 判 员  陈小惠代理审判员  蔡永秀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佛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