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宋囤妮与时金山、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囤妮,时金山,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宋囤妮。被执行人时金山。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1号楼6层。负责人万宇,副总经理。宋囤妮与时金山、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宋囤妮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时金山名下的事故保证金1万元提取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海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