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蔡涛与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刘冬、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涛,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刘冬,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226号原告:蔡涛,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正刚(系蔡涛父亲),男,无业。被告: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2号。法定代表人:庞宝安,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蓉,女,系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8号1号楼18层2号。委托代理人:杜强,男,系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123号。被告:刘冬,男,生于1972年10月8日,汉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96号秦电大厦。负责人:武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穆经纬,男,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96号秦电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涛与被告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刘冬、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涛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本院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蔡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飞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