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蒲民初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智诉被告蒲城县恒力彩钢钢构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智,蒲城县恒力彩钢钢构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蒲民初字第00594号原告赵文智,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尧山东路38号。委托代理人张明理,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城县恒力彩钢钢构厂。负责人张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智诉被告蒲城县恒力彩钢钢构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智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文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3元,减半收取2241.5元,由原告赵文智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贺俊杰审判员 李谋芝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