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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增良诉朱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增良,朱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190号原告王增良,男,194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任留街道办事处三王村第*组。被告朱闯,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任留街道办事处西口村*组。委托代理人张亚娟,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任留街道办事处西口村*组,系被告之妻。原告王增良诉被告朱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增良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亚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增良诉称,2005年1月5日朱闯因买三轮车贩菜向其贷款人民币5000元,约定月利率1分,并说急需用钱时跟他说一声连本带利一次还清。2007年下半年其因盖房用钱,多次找朱闯要钱,他都不给,说钱都用于给他爱人看病,病好后就还。他一年四季在外打工,加上农业收入,一年也挣不少钱,但从2007年至今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欠款人民币5000元及从2005年1月5日至2012年12月5日共计7年零11个月的利息4750元。被告朱闯辩称,原告王增良是其大姑夫,借钱一事属实,但因原告儿子搞传销,将其骗到广西致使其亏损了很多钱,现无钱还债,故其不同意还钱。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25日,被告朱闯向原告王增良借款5000元,约定月息1分,期限一年,并写有借条。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朱闯一直未向原告王增良归还借款并归结利息。2012年12月10日,原告王增良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承担从2005年1月5日至2012年12月5日共计7年零11个月的利息4750元。本案庭审时,因被告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致调解未能进行。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朱闯借贷原告王增良款项并约定有利率及期限,事实清楚,原告王增良要求其归还借款并清偿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但具体借款及起息时间应按证据妥为确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朱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增良人民币5000元,按月息1分之利率清偿从2005年1月25日至2012年12月5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朱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朱宝发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于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