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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桦民一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崔进荣与被告赵树先、逄焕成、白山市东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白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进荣,赵树先,逄焕成,白山市东旭物资贸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白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桦民一初字第577号原告:崔进荣,女。被告:赵树先,男。被告:逄焕成,男,其他情况不详。被告:白山市东旭物资贸易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白山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崔进荣与被告赵树先、逄焕成、白山市东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白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进荣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进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给原告崔进荣。审 判 长  庞玉占代理审判员  王晓宏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