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岳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郑光伦与王垂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光伦,王垂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郑光伦。被执行人:王垂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岳民一初字第008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垂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垂中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王垂中在岳西县黄尾镇云峰村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补偿款388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岳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修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