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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行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行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某,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被执行人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凤人社劳监罚字(2012)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查明,2012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在S104凤翔过境公路A标段工程施工中,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凤人社劳监令字(2012)第06号责令改正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9月21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凤人社劳监罚字(2012)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同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凤人社劳监罚字(2012)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凤人社劳监罚字(2012)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世宏审 判 员 白全林代审判员 白君梅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要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