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浦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宗虎(曾用名李小虎),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住南京市浦口区。2011年10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2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宗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燕、雷婷婷、被告人李宗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1年10月间,被告人李宗虎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位于本区江浦街道珠泉西路10号新理想家园小区17幢506室的家中开设赌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1年10月27日下午,公安机关在该赌场内抓获被告人李宗虎以及邹圣金、毛圣华等八名参赌人员,当场收缴赌资20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宗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童某某、毛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卞某某、邹某某、刘某某、狄某某、钱某某、王某某、欧某某、吴某的证言,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账本复印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互为印证并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宗虎开设赌场,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宗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宗虎归案后积极动员童子英说服其岳父童加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积极交纳罚金,有认罪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宗虎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宗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平元华人民陪审员 邢自力人民陪审员 王必怡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