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民二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二初字第411号原告吴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宇宁。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石平安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