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宾馆与浙江艾得米兰服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宾馆,浙江艾得米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1号原告:嘉善宾馆。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董兴林。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浙江艾得米兰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彬。原告嘉善宾馆与被告浙江艾得米兰服饰有限公司餐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嘉善宾馆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宾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嘉善宾馆负担。审判员 曹建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