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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卢大福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大福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靖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大福。靖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3)第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大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就本案赔偿问题,被害人家属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大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卢大福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由靖西县湖润镇方向往化峒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靖西县辖区316省道176KM+200M路段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覃XX驾驶的桂LK65**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卢大福、覃XX两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伤者覃XX人体所受伤为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卢大福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卢大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大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卢大福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由靖西县湖润镇方向往化峒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靖西县辖区316省道176KM+200M路段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覃XX驾驶的桂LK65**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卢大福、覃XX两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卢大福留在现场,向出警而来的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交警部门将卢大福抽血送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卢大福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5.mg/100ml,经法医鉴定,伤者覃XX人体所受伤为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卢大福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上道路行驶,认定被告人卢大福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法庭质证的证人周某、黄甲、黄乙、覃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公安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靖西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专家会诊意见书,靖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靖)公(刑)鉴(活检)字(2012)6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右江司法鉴定中心(2012)物检字第142号、143号乙醇(酒精)定性定量检测结论、靖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N12048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告知书,靖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鉴定结论告知书,靖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及自首情况说明,被告人卢大福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国家标准GB/T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车辆驾驶人员的酒精含量阈值为每百毫升(ml)血液含酒精大于80毫克(mg)的,即认定为醉酒驾车。被告人卢大福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即乙醇)含量达185.6mg/100ml,已属于醉酒驾车。被告人卢大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卢大福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大福提出对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卢大福及其家属尚未赔偿被害人的任何经济损失,悔罪表现一般,其缓刑请求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大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文启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 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