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池州市安德利化工有限公司与卢正起、张永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安德利化工有限公司,卢正起,张永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17号原告:池州市安德利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贵正。委托代理人:丁伟平。被告:卢正起。被告:张永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安德利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正起、张永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州市安德利化工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池州市安德利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市安德利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池州市安德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程金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