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吴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1-22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吴民初字第28号原告翟某。被告张某。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翟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翟某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判员 孙永福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解肖肖 微信公众号“”